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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检察 |检察监督解决7年执行“顽疾”
2020-12-16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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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近日,本院通过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方式,督促法院对1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程序,成功追回执行款1.8万元,有效防止了建档立卡户因案返贫。

     2013年10月,家住红寺堡区太阳山镇周新村的建档立卡户苏某某与中宁县人金某某父子二人买卖羊只,羊款价值299000元。因对方赊欠的130000元未支付,苏某某将其诉至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由金某某父子按期支付苏某某羊款130000元。因该二人拒不支付,苏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因金某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苏某某于2020年6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未予回复,苏某某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020年8月10号,本院依法受理当事人申请,承办检察官立即调阅法院执行卷宗并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经审查,在案件执行期间及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均可在银行正常贷款、还款,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申请人苏某某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案件依法恢复执行。该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核实,及时追回1.8万元执行款并发还苏某某。

  

 11月23日,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申请人苏某某家中进行回访,苏某某表示,该笔执行款的落实,有效改善了其家庭生活状况,同时解决了返贫隐患,其对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和法院的执行工作非常满意,也十分感激党的各项扶贫政策。





 近年来,本院充分发挥民事监督检察职能,助力辖区脱贫攻坚、营商环境等工作,同时积极协助法院解决“执行难”“执行慢”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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